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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满面愁容、眼含泪水的中年妇女推开了级索司法所的大门,人还没站稳就急着说:“求求你们帮帮我,帮我把女儿要回来吧……”面对突如其来的救援声,弄得干警们摸不着头脑,忙放下手中的工作,让这位妇女慢慢道来。 经询问得知,这位中年女士叫唐某,现年40岁,2001年7月经人介绍与该辖区赵某相识,一段时间后同居生活,并于2003年5月生一女孩取名娜娜,但二人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9月,两人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关系日益恶化,于是共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女儿娜娜归母亲唐某抚养,不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但是赵某也不得行使探望权。之后唐某经人介绍嫁给了同辖区内的王某,唐某与赵某也就一直没有往来。2008年9月15日,唐某带女儿去超市购物,赵某乘唐某不备,将在超市玩耍的女儿娜娜抢走,唐某多次找人索要,赵某就是不给,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所长刘思成立即带领干警和唐某赶往赵某的住处,找到了他们的女儿娜娜。刘所长告诉他们,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对于同居关系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二人原先协商的不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赵某也不得行使探望权的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赵某思念女儿,要求行使探望权,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采用的这种探望方式不对,以后探望女儿要首先向对方告知。 经过干警们的耐心调解,二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唐某领走了女儿,并表示以后赵某看女儿事先告知,自己会同意的。在干警们的帮助下,赵某终于可以正常地探望女儿了,他握着刘所长的手,激动地说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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