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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滕州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近日,国家建设部发出文件,强调,购买“小产权”、“乡产权”住房不受法律保护,城市居民不要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这里所说的“小产权”住房即是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再拿出来当商品房卖。因这样的房产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只有村委会的盖章,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根本不能获得“五证”,购房者的产权也无从谈起。
    据悉,目前,全国各地出现的“小产权”、“乡产权”房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渴望住房的消费者的权益,鉴于因此发生的业主得不到开发商允诺的房产证明,房屋无法进入二级市场买卖,甚至开发商不具备相关资质,用欺瞒的手段敛财后溜之大吉等现象,国家建设部明令严厉查处涉及“小产权”、“乡产权”房屋问题。
    建设部再次明确指出,“小产权”、“乡产权”房不能购买。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乡产权”房屋现象。如一些市民在城区周边某村(现改为居)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住房,但是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还有一些市民在新纳入城区的周边土地上购买非法的未经审批的建筑用地,用于自建房屋,这些都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要书面确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买房前先看所购房屋是否有“证”,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该信息可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政务信息中获取。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购房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和预售情况。
    购买现房要查“建设手续”,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购房人应注意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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