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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中年男子来到柴胡店司法所,找到刘所长急切地说:“所长,快帮帮忙,她躺在我的铲车前,阻止我修路,找到村干部,村干部说我们有言在先,出了事全由我负责。这不仅耽误我修路的进度,给我造成停工损失,况且天这么热,万一她有个三长两短,你说这事不是越闹越大了吗?你快去看看。” 刘所长经详细询问了解到,来人是修路的施工队负责人李某,他说的“她”是该镇某村村民周某某,李某的铲车司机不小心把周某某的院墙铲倒了,砸死、砸伤长毛兔近30只。但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达成协议,于是出现了上述一幕。刘所长当即带领两名干警驱车前往事发现场,看到周某某仍然躺在铲车前,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刘所长一方面疏散围观的群众,一方面通知该村干部包括村妇联主任等人把周某某劝到村办公室。针对这种情形,刘所长对几名村干部指出:“李某是在为你们村修路,你们村是受益人,处理这种事,你们应积极地进行劝解、疏导,不应该有消极的躲避态度,虽然协议约定有任何事故均由施工队承担,但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之间这一约定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几名村干部听后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会积极调处这一纠纷。刘所长也向李某指出:“你雇的铲车司机由于操作不当,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你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你雇的司机承担多少,你们内部再协商,但是你必须先行垫付。”李某点头称是。最后对周某某说:“你本身是一个受害者,但是你用这种过激的方式来维护你的权益是不对的,给他人造成了停工等损失,按理你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这么热的天气,你自己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给他人没有任何关系,一切后果自负。”通过刘所长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劝导,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村负责砌筑墙院;由李某赔偿周某某损失1000元。仅用两个多小时,一起因修路引发的纠纷就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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