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政通字[2007]31号
当前,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出租装修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我市出租装修房屋业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装修房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出租(或转租)、装饰装修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8月25日之前,持有关合同、凭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办者,由地税、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依法查处。
二、各街道办事处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公安、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地税等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内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和出租装修房屋备案登记的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各居村建立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站,配合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公安、计生、工商、财政、地税、建设(房产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装修房屋进行综合管理。
三、出租装修房屋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装修房屋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费征收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履行有关义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的,须报请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租,并将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承租人(装修人)必须严格遵守《滕州市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义务,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对出租装修房屋的综合管理。
五、各街道办事处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滕州市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出租装修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对不遵守《滕州市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出租装修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