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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关注

滕州市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滕州在线   时间:2007-9-18 9:55: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装修)房屋管理,保障出租(装修)房屋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
    出租房屋,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出租人将自己所有或承租的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依法有偿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依照本规定管理。
    装修房屋,是指在约定时间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将自己的房屋委托装修人有偿装修的行为。
    第三条  城区内的出租(装修)房屋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出租(装修)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出租(装修)房屋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指导。
第五条  公安、计生、工商、财政、地税、建设(房产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装修)房屋进行综合管理。 
    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租赁双方合同并核发《房屋租赁证》,负责发放《房屋租赁证》的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镇房屋装修活动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装修)房屋治安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
    计生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装修)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出租(装修)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文化、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出租(装修)房屋实施管理。
    第六条  各街道成立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公安、计生、房地产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内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和出租(装修)房屋备案登记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居村建立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站,配合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章  租赁(装修)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出租(装修)房屋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装修)房屋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费征收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的,须报请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租,并将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或交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装修人进行装修;
    (二)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与承租人(装修人)签订租赁(装修)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房屋租赁证》,5个工作日内到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承租人(装修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或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向房屋所在地镇街计生办申请登记,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提交承租人计划生育证明,对承租人(装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或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装修人)和居住人员计划外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五)发现承租人(装修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出租(装修)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将房屋出租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或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八)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装修)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出租(装修)房屋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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