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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市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村民赵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咬人小指,致人轻伤,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承担对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6000元。 赵某今年45岁,男,东郭镇某村人。2004年10月27日晚,他与本村村民丁某发生争执,赵某遂殴打丁某,并将丁某左手小指咬伤,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左小指损伤属人体轻伤。但赵某称,案发当晚,丁某无辜追打他,他慌着喊人,丁某不让喊,在捂他的嘴时,无意间将手指插入他嘴里。他怕挨打就乘机咬住对方,结果咬伤丁某小指。 此事法庭调解未果。今年4月8日,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承担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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