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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朱某是南沙河镇一村民,于1993年夏季的一天,在自村村西一树林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自制单管猎枪一支并放置于家中。2008年3月8日,南沙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民例行检查时,在被告人朱某家中发现了该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猎枪被公安机关收缴。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土造枪支以黑火药为发射药,具有杀伤力。日前,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它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此案被告人朱某非法持有的虽为土造猎枪,但经鉴定,该土造枪支以黑火药为发射药,具有杀伤力。因此,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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