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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完善我市医保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率,切实从民生角度解决看病难问题,我市对2007年6月颁布的《滕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与调整。调整后,可使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得到更多实惠,进一步解决看病难的问题。调整后的《滕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突出四大亮点:扩大门诊慢性病统筹范围、对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将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等。这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后将大幅度提高广大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居民医保的受益面,增加政策的吸引力。 亮点一,扩大保障范围。扩大门诊慢性病统筹范围,由原暂行办法规定的4种疾病增加至13种。新增加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III期及其并发症、糖尿病及其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哮喘、乙型慢性肝炎(活动期)和各类精神病。 亮点二,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交费不变。在交费方面,仍旧是学生、儿童每人每年20元钱,成人每人每年80元。对于每一位参保者,市财政按每人每年76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36元的大病救助款是财政全额拨付。即参保居民全部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大病救助再报销85000元。学生、儿童和一般居民医疗费一年最高分别报销14万元和11万元。另外,原来1000元之内报销20%、1000至2000元之间报销30%、2000至5000元报销40%,如今修改为: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报销40%,5001至10000元报销比例为50%,10001元以上报销60%。在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住院就医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5%,大幅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亮点三,优化基金支出结构,对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学生、儿童可在门诊报销最高20元、成年居民报销总额不超过40元,普通门诊报销定额当年有结余的,可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亮点四,个人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下一医疗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报销总额提高1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曹广泰主任介绍,到2008年7月底,共筹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620万元,其中居民个人交费329万元,市财政拨款291万元。自2007年7月1日到目前,共为2219人支出报销款395万元,其中25人次享受大病救助金额17万8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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