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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4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修改滕州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的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函》(鲁府法函[2008]11号),对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并对查处违法建设时可采取的强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滕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44号),我市自2004年4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城市管理领域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市场、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执法局行使。原《批复》中关于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内容是:“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政处罚权。”这一规定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决定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旧《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省政府法制办《批复》中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面临失效。为避免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出现真空地带,市执法局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滕州实际,于2007年底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提请变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报告,市政府逐级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提交了变更报告。2008年4月9日,我市的变更报告获得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依据《城乡规划法》,将我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的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修改,市执法局拥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权”,同时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具有行政处罚权。 与原《批复》中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规定有两点重要变化。一是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取消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与“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两种情形的区别,只要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律由市执法局查处;二是增加了强制措施的规定,市执法局有权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无需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我市是全省第一个提请变更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将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对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有序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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