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整 风险补偿有变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百灵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7

     26日,山东省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在济南举行。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公布了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整的相关内容,山东省对此项贷款的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
    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指出,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如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计算和复核难度大、资金归集时效性不强等。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进行调整。山东省规定,在贷款贴息方面,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仍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不再按高校隶属关系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在风险补偿金方面,山东省规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仍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不再按高校隶属关系,由省财政和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分担。其中,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五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五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六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8:2。

    山东省规定,青岛市承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青岛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规定日期前直接支付经办银行,省不负责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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