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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用地新规 土地闲置满两年将强制收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燕赵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

  《意见》指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于搬迁企业,原用地统一收回,纳入储备,按照规划用于服务业、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黄金地段”、“金边银角”优先用于服务业建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意见》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满两年未供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市、县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闲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多种办法,及时盘活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超过两年未供地的,以及供地后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而在之后的半年内又未依法收回的,扣减当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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