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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新规定:个人出租屋月租金缴税率下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焦点房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9
 包租婆们又能省钱了。据了解,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1000元以上的,缴税均有所下调。新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

  省地税局规定,在原来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的基础上,广东调整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税收征收率。具体是: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各地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和进行申报缴纳。

  省地税局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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