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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置房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4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山东省近日专门出台意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旧城改造,对旧城改造安置房可适当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根据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山东将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重点改造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功能结构不合理城区,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装备制造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业服务、体育、文教卫生等设施用地,发挥各类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旧城改造,山东加快完善旧城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山东规定,对旧城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居民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收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除上缴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外,其他费用实行减半征收。

    山东省明确,将适度提高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提高建设项目建筑层数,城市规划区内应集中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同时,“城中村”改造要妥善安置居民生产生活,对安置居民生产生活剩余的土地,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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