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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的概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4

湿地的概念
 

什么是湿地?

     湿地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义,通常大约有50种定义(Dugan 1990)。这些定义可分为两大类——广义的和狭义的。
    《湿地公约》的定义就是一种广义的定义。采用这个定义有某些优点o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是国际公认的,即: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这个定义包括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及盐湖。
    狭义的定义通常把湿地视为生态交错带;是陆地和水域之间的过渡区域,由于土壤浸泡在水中,所以特征植物得以生长(e.g.IBPWorshing—ton,1976;Cowardinet.a11979;Denny,1985)。这个定义存在一个实际的问题,即:定义包括部分水体,大多数人认为具有挺水植物的地区不同于开阔水体,而后者不应包括在这个定义中。因此,在湖泊的情况下,生长有挺水植物的湖滨地区应被看作是湿地,相反,面积大的开阔水体却不属于湿地。由于滨岸地区和开阔水体是紧密联系的,所以就管理而言,用这种方法将二者分割开来,是会出现问题的。
    接受一种广义的湿地定义,如:《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对于保护和管理都有明显的优点。这是因为土地利用计划的基本单元是集水区这一层次,也就是整个流域。同时,还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由于整个集水区是由从上到下连在一起的,所以干扰集水区上游的任何活动都将影响下游地区。
    因此,提出一个广义的湿地定义,正是为了确保对集水区所有水资源的良好管理。当然这种管理也包括陆地的成分。
    因而,把集水区内的所有水体(湖泊、沼泽、河流、人工湿地)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强调湿地与其周围陆地联系的湿地科学是一门在集水区层次上能有效提出合理管理的战略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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